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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纳税人必须知道的办税事项期限

作者: 发布于:2016/9/5 16:32:37 点击量:

自2016年6月1日起,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陆续进入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,提醒注意:以下这些办税事项的期限要知道。

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勾选确认时限

自2016年5月起,纳税信誉A级、B级纳税人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金融业、房地产业、建筑业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(5月至7月期间)可以不再扫描认证,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勾选确认。

勾选确认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,未在规定期限内勾选确认,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。

勾选确认时限为当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次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内。

已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抵扣,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。

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

自2016年6月1日起,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、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。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或者享受减税、免税待遇的,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。

纳税申报截止期限,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,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,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,顺延1日,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,按休假日天数顺延。

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限

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,税务机关确定的税负分析样本企业于6月10日前务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,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外;其他按月纳税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于6月27日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。

样本企业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(包括兼营金融、房地产、建筑、生活服务业务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),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,要同时填报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》。

抄报税和清零解锁期限

每月1日,无论您有没有领取或开具增值税发票,都要登陆开票软件,在连接互联网状态下,系统自动“上报汇总”,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。否则系统将锁死。您将不能领取和开具发票。

申报成功后,在征期结束前,您需要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器具进行清零解锁操作,否则征期后将无法开票,且不能通过网络在线清卡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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